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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禁毒条例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 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禁毒法》 和国务院 《戒毒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 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 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 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 , 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并将禁毒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 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 、 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 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建立禁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 3 —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 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汇报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本级禁毒委员会成 员单位和下一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毒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或 者参加 禁毒、戒毒、 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等领域的行 业组织,依照章 程开展工作,加强行 业自律。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 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 予以保护,对举报有 功人员以及 在禁毒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开— 4 —展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 德教 育、 健康教育、 科普教育、 职 业教育等相结合, 增强公民的禁 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 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 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 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 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 的教育 培训。教育 培训不得收取参加培训人员的任 何费用。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 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 学内 容,指导和督促 学校落实禁毒 知识教学任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 安、司法行政、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 予以协助。 发现在校学生、 教职员工有吸 食、注射、持有毒品等 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学校应当及 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 文化和 旅游、 广播电视、网信等部 门,应当 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 多种形式的 禁毒宣传, 刊登、播放禁毒公 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 提供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村民、居民和 流动 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5 —第十三条 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 团体应当结合各 自工作的 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 动。 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进行 毒品危害的教育,防 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 者进行其他毒品 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应当参与社会 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 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 运输经营者、管理 者,应当 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的 显著 位置设立禁毒警 示标识,宣传禁毒 知识。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 会所、茶馆、互 联网上网服务等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 者,应当 在场所显著位 置设立禁毒警 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 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 知识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 范措施。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 大麻以及国 家规定 管制的 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 原植物。禁 止走私或者— 6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持有 未经灭活的毒品 原植物种子或者 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 农业农村、林业、 水利等部门开展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 持有、 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 易制毒化 学品。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 粟苗等毒品 原植物及其制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 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 者使用 证明。 第十九条 对尚未纳入国 家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目录 但是 易被用作制毒 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以及 在制毒或 者非 法生产制毒物品过 程中用到的氢气钢瓶、反应釜、核磁共振 波谱仪等设备,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 同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国家规定的第一 类易制毒化 学品、醋酸酐和溴素的生产、 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 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 施和报警 装置,并与当 地公安机关 联网。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 运输经营者、管理 者,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 验制度,落实禁 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 生。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按— 7 —照国家规定实行 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制度,配 备 符合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 备,提高查验技术水平 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 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和易制毒化 学品的,应当立 即向公安机关或 者海关报告, 并配合公安机关或 者海关进行处 置。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 会所、茶馆、 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为进入本 场所 的人员贩 卖、提供毒品或 者组织、 强 迫、 教唆、引诱、欺骗、容 留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提供条件。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 巡查制度,发 现场所内有涉毒 行为的,应当立 即向公安机关报 告。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或者物业服务 企业发现管理区域的 房屋内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 即向公 安机关报 告。 汽车租赁企业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应当 如实登记 承租人相关信息,发 现承租人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 即向 公安机关报 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 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运载工具。 已经取得前款所述运载 工具驾驶证照的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其 驾驶证照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一)吸 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运载工具被查获的;— 8 —(二)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 者强制隔离戒毒 措施的; (三) 长期服用依 赖性精神药品成 瘾尚未戒除的。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 者应当建立健全 驾 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 筛查纳入本单位 驾驶人员体 检项目,发 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 即禁止其从 事驾驶活动,并 向公安机关报 告。 第二十五条 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戒毒药品 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 易制毒化 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制作、 发布、 传 播、转载、链接有关 吸毒、 制毒、 贩毒的方法、 技术、 工艺、 经验、 工具等违法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创建者、管理 者,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 法活动或 者传播涉毒违法有 害信息;发 现涉毒违法活动或 者传播涉毒违法有 害信息的,应当立 即停止传播并保存相 关记录,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 告。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戒毒工作应当 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 疗、 心理 矫治、 康复指导、 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 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 除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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