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 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目录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 第一章总则 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 第二章税务管理 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节纳税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 第三章税款征收 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章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章附 则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 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 第一章总则 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 征收管理。 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人,保护纳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 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 法。 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依法征收税款。 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 依法执行职务。 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 得阻挠。 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 —4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 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 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 离、相互制约。 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 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 纳税咨询服务。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 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 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 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 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 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 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二章税务管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 第一节税务登记 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 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 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 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 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 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伺私舞整、玩忽职 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 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 由国务院规定。 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 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动依法进行监督。 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 —4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 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 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 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 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 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 票。 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 帐户帐号。 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 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 税控装置。 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 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 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节帐筹、凭证管理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 第三节纳税申报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算。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 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 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 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审 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 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 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 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 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的管理和监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 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 项。 具、使用、取得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 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4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 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 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 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 第三章税款征收 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 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 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 收或者摊派税款。 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核定。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 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0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