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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 目录 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 第一章总则 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展计划。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 第七章济 法律责任 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 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第一章总则 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 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 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 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 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本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 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 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 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6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 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 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 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 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 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 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 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需要。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 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 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 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 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 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 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理和监督工作。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开。 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 作。 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 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 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 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 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 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 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 准。 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 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 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 65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 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 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 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 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 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 执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 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 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 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 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 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 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 的利用、淡化。 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 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 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 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 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 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 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 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 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 见。 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 理使用。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 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 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 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标梯级开发。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 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 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 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面的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 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 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 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人流域的用水 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 —6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闻坝后 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 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 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 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 (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 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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